健康险等待期条款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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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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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0:32
保险责任等待期条款是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为应对疾病潜伏期而作的条款设计与安排。设置等待期并不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在本身已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由投保人进行保险安排。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义务进行设置防范。而疾病潜伏期与带病投保不同,它是指从病原体入侵机体到患者初次显现症状和体征中间的这段时期。
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应当记载事项并未包含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其实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约定事项。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保险术语》规定,等待期,又称观察期、免责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当前,保险公司对于等待期条款的安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列独立条款,即将所有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一定期限内不构成保险责任的约定集中归类合并作为等待期条款,并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另一种是非独立条款,即具体的保险责任项下明确等待期内的保险责任,而非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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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10:32
保险责任等待期条款是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为应对疾病潜伏期而作的条款设计与安排。设置等待期并不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在本身已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由投保人进行保险安排。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义务进行设置防范。而疾病潜伏期与带病投保不同,它是指从病原体入侵机体到患者初次显现症状和体征中间的这段时期。
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应当记载事项并未包含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其实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约定事项。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保险术语》规定,等待期,又称观察期、免责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当前,保险公司对于等待期条款的安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列独立条款,即将所有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一定期限内不构成保险责任的约定集中归类合并作为等待期条款,并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另一种是非独立条款,即具体的保险责任项下明确等待期内的保险责任,而非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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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10:32
保险责任等待期条款是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为应对疾病潜伏期而作的条款设计与安排。设置等待期并不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在本身已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由投保人进行保险安排。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义务进行设置防范。而疾病潜伏期与带病投保不同,它是指从病原体入侵机体到患者初次显现症状和体征中间的这段时期。
保险责任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应当记载事项并未包含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其实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约定事项。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保险术语》规定,等待期,又称观察期、免责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当前,保险公司对于等待期条款的安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列独立条款,即将所有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一定期限内不构成保险责任的约定集中归类合并作为等待期条款,并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另一种是非独立条款,即具体的保险责任项下明确等待期内的保险责任,而非单独列示的一种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