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要去办理其他业务,我的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请问怎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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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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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1:23
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需要更改的话,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您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是自己亲自去民政局等地方去咨询,由于您自己的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这里,建议您,自己的信息在哪里登记错误了,那就联系哪个机关,进行更改。
如果您是结婚证上的信息有问题的话,除了联系民政局给您进行更改的话您还可以和自己的妻子通过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来改掉自己错误的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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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1:23
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需要更改的话,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您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是自己亲自去民政局等地方去咨询,由于您自己的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这里,建议您,自己的信息在哪里登记错误了,那就联系哪个机关,进行更改。
如果您是结婚证上的信息有问题的话,除了联系民政局给您进行更改的话您还可以和自己的妻子通过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来改掉自己错误的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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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1:23
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需要更改的话,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您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是自己亲自去民政局等地方去咨询,由于您自己的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这里,建议您,自己的信息在哪里登记错误了,那就联系哪个机关,进行更改。
如果您是结婚证上的信息有问题的话,除了联系民政局给您进行更改的话您还可以和自己的妻子通过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来改掉自己错误的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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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1:23
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需要更改的话,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您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是自己亲自去民政局等地方去咨询,由于您自己的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这里,建议您,自己的信息在哪里登记错误了,那就联系哪个机关,进行更改。
如果您是结婚证上的信息有问题的话,除了联系民政局给您进行更改的话您还可以和自己的妻子通过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来改掉自己错误的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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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1:23
婚姻情况和配偶名字不对,征信上显示是已婚,需要更改的话,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等相关的部门,您可以通过打电话或者是自己亲自去民政局等地方去咨询,由于您自己的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这里,建议您,自己的信息在哪里登记错误了,那就联系哪个机关,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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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