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无理由拒绝公司不合理的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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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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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3:13
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超过本人工作范围的情况下原则上是可以拒绝的,因为当初在招聘劳动者的时候,就应该告知劳动者以后的工作内容,并且劳动合同当中也要写清楚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所以,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一、公司安排不属于我的工作法律上我可以拒绝吗? 原则上是可以拒绝的,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就应该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因拒绝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被辞退怎么计算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虽然劳动者可以拒绝公司安排的一些不合理的工作,但也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如果公司因为生产的需要,人手特别紧缺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做本职工作以外的一些其他事情,劳动者也应该适当尊重公司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