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2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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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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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20:30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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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20:30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20:31
由于民诉法已有修正,因此102条内容有所差异。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原来《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20:3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