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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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2:43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意味着分支机构: 1.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只是在本商业银行直接管理下的分支机构。 2.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名称。 3.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资产。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由本商业银行负责清偿。本法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