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7: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01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01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01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01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1:01
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参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