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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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1:48
1.开征人(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若干押金或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2.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寄给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3.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或通知受益人(卖方)。4.受益人经审查信用证认可后,即可按规定条件装货。受益人发货后,备妥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当地的议付行(可以是原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议付。5.议付行经与信用证核对,确认汇票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将垫款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货运单据等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经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在办理转帐或汇款给议付行的同时,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回单据。9.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在进口地的机构或代理人提货。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没有统一的格式,各国银行均按本行要求进行设计,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人(Opener)、开证行(Opener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等。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开证日期等,也包括信用证金额与汇票条款,其中涉及信用证金额或汇票金额、出票人、付款期限及其确定办法和出票条款等。3.装运期限、交单期限以及到期日和到期地点。4.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品检验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5.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经济和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并无统一的标准。6.开证行保证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1:49
根据UCP600中规定,由于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偿付行是由开证行选择的,所以偿付行的费用应该是由选择他的开证行支付,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信用证上没有特殊规定,现实操作中都是由受益人支付。偿付费是指偿付行收取的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