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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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1:48
原标题:获奖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如何发放,*解读都在这
资料图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消息一经发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进行解读。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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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消息一经发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进行解读。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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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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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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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获奖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如何发放,*解读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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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2:46
原标题:获奖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如何发放,*解读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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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消息一经发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进行解读。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提高计发比例”与按工作年限确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合计不得超过100%,这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与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基本工资”相衔接的。也就是说,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不能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最高可提高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最高可提高10%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最高可提高15%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高可提高25%的计发比例。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是指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后没有受到行政开除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没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发〔1978〕104号、甘政发〔1981〕375号、甘人事〔1989〕4号和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没有被列入*范围内的各种奖项,不在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范围。
高海拔地区退休人员提高计发比例
为落实《**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的*规定,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要求,对改革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以单位所在地乡镇*驻地海拔高度为准)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明确规定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提高计发比例确定为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其提高计发比例为10%。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符合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提高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相关原始材料,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再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权限部门审定同意,按照财政供给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进行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审批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发放标准,确保*落实不走样。
同时,*门还对企业同类人员相关*进行说明。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甘肃省*关于印发贯彻*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改革*,原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30号),规定凡在1996年7月1日前按照甘政发〔1981〕375号和甘人事〔1989〕4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自然科技奖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可相应提高15%-5%。1996年7月1日及以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