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操场丢失贵重物品,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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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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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5:50
焦点在于: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还是无保管关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无偿保管关系,那么,只有学校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能证明的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关系,那么,只有学校存在一般过失即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i19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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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否存在宿舍财产的保管责任,并不是必然存在的。
一般认为,宿舍费只是一种租赁关系,并不必然附带保管关系,对于房屋租赁,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房屋后,就不再承担承租人房屋内物品的保管义务,除非双方有进行约定。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宿舍在租赁后,仍然进行无偿的管理,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无偿保管关系。
即适用我上面说的第二种处理办法。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否则要承担无偿保管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