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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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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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5 19:57
不是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人有有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说到底的话,就是针对不同等级的人,要有不同的一个管理方法,这就说明了在当时的话,事实上能分为两个部分,针对不同的部分,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这也是西周时期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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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5 19:57
西周时期的立法、司法活动无不体现着“明德慎罚(1) ”这一重要思想。从历史发展来看,夏商的灭亡与统治者的暴虐统治密不可分。“夏王灭德作威,以敷虐于尔万方百姓(2) ”,“商罪贯盈,天命诛之(3) ”,新的统治者意识到政权的稳固并非仅以完善且严厉的刑律制度为基础,在统治者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理性的道德标准,从而得以在臣民之中建立完整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需要的道德标准。
形成这种“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便是引礼入法。这其中有两个原因。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以伦理作为是非的评判标准,以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道德体系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礼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使这种标准全民化的需求,同时也确定了礼的权威性。其次,在信息交流极不方便的时期,律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无法全面普及,更难以关注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而传统的礼仪制度千百年来却不断完善,涉及宗教信仰、宫廷制度、祭祀活动等诸多方面,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因此,在当时来说,要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普遍守法的社会,引礼入法必不可少。
西周的礼仪制度很大一部分继承自夏商时期。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而“周因于殷礼 (4)”。西周对于夏商礼制继承性的发展,其目的是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因此,统治者不可避免的标榜“天命”与“神权”,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对王权的绝对服从。同时,西周统治者重视“天”与“人”的关系,强调“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 (5)”,而“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従(6) 之 (7)”,只有“敬事上帝(8) ”,才能“祈天永命(9) ”,这样便形成了天之于君、君之于民、民之于礼、礼之于天的一系列关系。
意识到礼在统治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西周的统治者处于规范礼制这一直接目的,制定了《周礼》。由于《周礼》已经成为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同时时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因而它具备了法特性,周礼也就正式成为了西周时期法的渊源。《周礼》的调整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面积之广甚至超过了当时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规,因此它可以被称作西周时期国家的根本* (10)。
除《周礼》外,西周还颁布了一系列以规定刑律为主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刑”、《吕刑》和一系列诰、誓、训、命。这些有成文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与礼制本身一起构成了西周的法律体系,宣扬“德威惟畏,德明惟明(11) ”,体现着“明德慎罚”的思想。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规范是礼制的精神在刑律上的体现。由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12)”,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大多还是以传统礼制为基础,只是在内容上加以区分,从这个角度看,不论是《周礼》、《吕刑》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称作是完备的成文法。
虽然“礼”与“法”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两者调整目的却不完全相同。孔子曾这样评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其格 (13)。”不难看出,礼仪规范制定的目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道德评判标准,在这种标准的束约之下,人民的所作所为都要合乎礼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目的。以《周礼》为例,其规定大多集中于臣民在日常生活中“为”或者“不为”的义务,只要行为符合其要求,违法与犯罪的现象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说,人民对于立法的遵守可以形成某种自觉性。而法的制定则在于体现它的评价机能。这种评价主要是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来行使定罪量刑的权力,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如周公《酒诰》中所描述的:
“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14) ”
这样看来,周人“群饮”酗酒者要予以处死 (15)。这种以酷刑为主的刑罚原则也起到了一定震慑社会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当中,尽管有一些法律的制定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如有特定职权从而享受特定权力同时否有特定义务的人,但从整个社会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看来,这些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以权利为本位”的精神。而西周时期确立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6)”的原则更多的是规定了不同阶级所应负的不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固。违反法律的贵族阶级使用特别的刑罚系统,其所受刑罚的强度往往也小于庶民。在刑罚方面享受特权的不同层次的贵族由“八辟之法”确定,即八种人犯罪不受一般刑罚制度所调整。《周礼》对于“八辟之法”有这样的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17)”。然而“礼不下庶人”并没有降低里对于庶民的要求,反而使礼制规范对于庶民来说更加严格。概括地讲,平民百姓不但受一般礼制要求的约束,而且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使用的特权性礼 (18)。
西周时期立法所体现的另一重要原则是“亲亲”、“尊尊(19)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20)。这一重要原则的实质也是为了维护王权统治的需要。在这一原则的作用之下,西周确立了以宗法制、分封制和等级制为主要内容的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