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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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3:35
法律分析:十七大党代表2220名
截至2007年6月,全国党员人数已达7336.3万名。其中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318万名,占党员总数比例的4.3%;女党员1461.7万名,占19.9%;少数民族党员472.1万名,占6.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2279.7万名,占31.1%。与2002年相比,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增加169万名,增长113.4%,女党员增加269.9万名,增长22.6%;少数民族党员增加49万名,增长11.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增加660.6万名,增长40.8%。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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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七大党代表2220名
截至2007年6月,全国党员人数已达7336.3万名。其中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318万名,占党员总数比例的4.3%;女党员1461.7万名,占19.9%;少数民族党员472.1万名,占6.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2279.7万名,占31.1%。与2002年相比,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增加169万名,增长113.4%,女党员增加269.9万名,增长22.6%;少数民族党员增加49万名,增长11.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增加660.6万名,增长40.8%。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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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七大党代表2220名
截至2007年6月,全国党员人数已达7336.3万名。其中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318万名,占党员总数比例的4.3%;女党员1461.7万名,占19.9%;少数民族党员472.1万名,占6.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2279.7万名,占31.1%。与2002年相比,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增加169万名,增长113.4%,女党员增加269.9万名,增长22.6%;少数民族党员增加49万名,增长11.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增加660.6万名,增长40.8%。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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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七大党代表2220名
截至2007年6月,全国党员人数已达7336.3万名。其中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318万名,占党员总数比例的4.3%;女党员1461.7万名,占19.9%;少数民族党员472.1万名,占6.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2279.7万名,占31.1%。与2002年相比,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党员增加169万名,增长113.4%,女党员增加269.9万名,增长22.6%;少数民族党员增加49万名,增长11.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增加660.6万名,增长40.8%。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