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03:0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0:08
向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属于*或者物价局(各地名称不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扩展资料:
12358价格举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举报及价格投诉。反价格垄断举报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价格举报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举报件将由有权管辖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接收并在 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转办。
三、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58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0:09
要根据具体乱收费方面而定,不同的收费方向对应着不同的*部门。
例如:
1.驾校乱收费、停车场乱收费归交通局运管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12328。市场乱收费(物价)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
2.医院乱收费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物业乱收费找物业管理部门。
4.房产中介乱收费打,也可找房管局,要维权,电话12315。
5.餐馆乱收费可以向当地物价局,工商局举报投诉,还可通过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或求助媒体曝光进行维权。
6.学校乱收费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厅字【1997】38号 1997年6月27日。
各市、县、自治县*和*,*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由省监察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已经*、省*审议同意,现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乱收费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权限设置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或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以服务为名,从中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五)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无证收费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收费的。
第四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有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以下均简称责任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二)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责任人员受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包庇、纵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减轻一档处理:
(一)主动自查,及时纠正乱收费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处理: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账簿、销毁凭证、转移乱收费款项的;
(五)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对单位的处罚,由物价、财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条 被处罚单位拒缴罚没款,财税部门可从其财政拨款中扣划。
第十一条 监察、财税、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乱收费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建议有关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商同省财税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0:09
物价局~!!!他们肯定管·你举报吧··········所有的收费物价局都是有规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0:10
学校乱安明什么班费两三百元对不对,国家说读书不收费,小学一年级就有班费,国家应管一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0:10
塘口镇农贸市场乱收档位费,这是一座私人商铺门口住处被市场工作人员乱收档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