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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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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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8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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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9
你说的是刑讯*供的司法解释吗,目前就是一个,附在下面: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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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8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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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8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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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9
你说的是刑讯*供的司法解释吗,目前就是一个,附在下面: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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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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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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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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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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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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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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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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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7:38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取证言的行为。刑讯*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提起公诉后人民*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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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刑讯*供的司法解释吗,目前就是一个,附在下面: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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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刑讯*供的司法解释吗,目前就是一个,附在下面: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供案(第247条)
刑讯*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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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司法解释吗?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客观: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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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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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讯逼供罪过了追诉期就是无罪吗?刑讯逼供罪追诉期已过,一般情况下公诉机关不再追究,法院也不会审判,当然就是无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审判判决的,不认为是犯罪,即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属于重复起诉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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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管辖权归人民法院所拥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
刑讯逼供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指肩负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公安机关诱导认罪怎么办
法律分析:警察强制让犯人认罪,如果涉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则是违法的。如若被认定,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还会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