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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速算扣除系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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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02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

土地*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02

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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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速算扣除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
  因此,土地*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50%×(40%-30%)+0=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100%×(50%-40%)+5%=1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200%×(60%-50%)+15%=3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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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

土地*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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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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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02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速算扣除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
  因此,土地*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50%×(40%-30%)+0=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100%×(50%-40%)+5%=1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200%×(60%-50%)+15%=3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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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

土地*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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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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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

土地*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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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速算扣除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
  因此,土地*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50%×(40%-30%)+0=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100%×(50%-40%)+5%=1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200%×(60%-50%)+15%=3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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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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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速算扣除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
  因此,土地*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50%×(40%-30%)+0=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100%×(50%-40%)+5%=1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200%×(60%-50%)+15%=3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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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土地*”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

土地*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02

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1:02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速算扣除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
  因此,土地*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2、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50%×(40%-30%)+0=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100%×(50%-40%)+5%=1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本级速算扣除系数=上一级最高系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系数数=200%×(60%-50%)+15%=35%
  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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