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电商就是个骗子公司,只管收钱,遇事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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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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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4:29
为什么我买的终身的,还让我交钱,不交钱就停掉,我她妈的买了软件花了5980,还没赚到几百块钱,天天亏本冲销量,又让我交钱,真的是这个社会套路太多了,还是安心安意的打工算了,就当我钱喂狗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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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当的都加个QQ群一起投诉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4:30
被告王占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借条、2011年10月3日个人转账凭证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取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2、对于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证明,首先印章是财务印章而不是法人印章,无法说明原告王学成在其公司存款300万元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当的银行交易和相关合法证明;对曲国风的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关于第三人张伟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张伟本人在本次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其证人证言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转账凭证,操作人员均系第三人张伟,原告王学成应当提供资金的合法来源及合法的纳税证明;3、对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和2011年10月3日的收据存根,该事情被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交纳过55万元保证金,对于2011年10月22日的通报记载的退还保证金一事不清楚,该通报没有被告的签名,系公司伪造的证据;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是按照公司的统一格式书写的。
第三人张伟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对于35万元的借条形成和取款凭证不清楚;2、对于原告提供的曲国风证言、第三人张伟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转账凭证均无异议;3、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22日通报一事不清楚,第三人只负责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大酒店保证金退还方式不清楚。
被告王占明为证明原、被告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在(2014)临民重字第8号案件中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华夏银行12×××00账户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存款历史个人账户明细账单和2011年10月3日原告该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证明近一个月的时间,原告账户进账1100万元,该交易全部由第三人张伟完成;2011年10月3日从原告账户分别转到顾洪磊、康健名下各100万元,是履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交纳保证金要求;2、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原告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王占明签订的两份公司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及2012年1月1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提供被告的电脑考勤明细表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占明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签订的合同书,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关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3、2011年10月9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占明存在劳动关系,所涉及款项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不属于人民*的受理范围,依法驳回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形,并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6、2011年8月17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保证金借条书写要求(3)保证金借条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借条上必须注明(炒股/入股/买房子/买车);2、保证金走银行的手续的期限要求保证金走银行手续,财务部应收到当日起在次日办理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2012年3月16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自2012年3月16日起,保证金办理专员办理骨干保证金交纳手续的被借款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高层领导”;7、2011年9月2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中二页第四条第二项记载“中高层干部履约保证金交纳工作安排,本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第三项记载“结合史红英、梁彦华案例,各管理干部写出上述问题的理解”,被告认为史洪英案就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案件;8、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史洪英案件的借条复印件,载明:“今借到现金¥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籍贯: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4户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11196913借款人:李现龙日期:2010.06.17”,其与本案借条书写格式一致,在身份证、名字、内容上全部摁有手印,符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书写借条交保证金的要求;9、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5)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给公司打借条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所有员工书写借条都是根据公司统一模式书写,借条中没有明确出借人;10、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第39页保证金办理审批表和第33页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保证金办理审批表记载了借款人及被借款人,办理事由为干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右下角记载中层走银行手续50万/人,另外50万为普通手续。此证据也印证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为员工办理保证金的事实;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显示青岛三利集团员工交纳保证金,根据岗位不同,交纳数额不等;11、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复印件,交纳保证金注意事项对借条书写格式、借款手续套数等进行了规定。10万及以下办理1套手续,10万以上30万及以下办理两套手续,30万以上50万及以下办理3套手续,50万以上的同手续经办人进行沟通具体办理,每套办理的借条按不同的格式内容书写。借条格式样本三为:借条本人因*理急事借到现金¥*****.**(大写人民币:*****元整)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