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在新的用工单位是否享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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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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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2 00:53
协保人员在新的单位应当享受年休假。
协保人员,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协保”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和各地司法实践,协保人员被新的单位录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适用劳动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2 00:53
好像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