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下班想搭顺风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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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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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3 23:43
“顺风车”惹官司的案例
这一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就在去年年底,南京的孙民开车途中遇到3个熟人,想搭顺风车去镇*办事,孙民碍于情面不好回绝,便让3人坐在后面。半路车翻,跌入沟中,一人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伤者一共摔断了9根肋骨和一块锁骨,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8100元,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孙民应负主要责任。前不久,伤者一纸诉状将孙民告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1.7万余元。
在此之前,广东的李先生载着朋友朱先生,在路口转弯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朱先生身受重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不久,朱先生将李先生的家人和大货车所属汽车运输队告上*,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
这里再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02年8月14日,一位叫谈俭的杭州人给儿子过生日,请几个朋友吃饭,饭后,大伙儿又一起到朋友家喝茶聊天。大约在晚上11点40分的时候,谈俭的妻子提出要“打的”回家,作为好友的钱国强说要送他们。然后,一家3口坐上钱国强的奥拓车。零时,惨剧发生了,只听到一声巨响,钱国强的奥拓车从近10米的高空,冲下了建设中的杭州上塘路高架路断口,钱国强和谈俭一家3口共4人,当场死亡。
2003年5月,谈俭的父母、岳父母4位老人要为自己儿女的死讨个说法,把上塘路工程建设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及4家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被告中还有一位分外引人注意,那就是已经死亡的司机钱国强的妻子黄小妹。4位老人认为,钱国强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他的家属应该给予赔偿。
坐在被告席上的黄小妹不停地抽泣,她心里那个冤啊,真是令人同情。黄小妹的丈夫和谈俭一家三口一样命丧黄泉,黄小妹和谈家一样失去了亲人,她却成了被告。黄小妹说,我们当初是好心将他们一家送回去,没想到他们还要告我们。
当然,黄小妹也把这5家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向他们索赔,所以,在法庭上,黄小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
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对这个案子进行判决,法庭认为,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但司机钱国强也有过错,因为他的违章行为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所以,*判决,谈家获赔23万余元,其中30%由被告黄小妹承担,但因死者谈俭自愿搭乘朋友的车,风险应共担,所以减轻黄小妹的赔偿责任,由谈家四原告自行承担5%的责任,黄小妹负责25%的赔偿责任。这样算下来,黄小妹死了丈夫,还要赔偿近6万元。同时,黄小妹也获赔9.6万元。2003年10月23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的主持调解下,这个备受关注的案子终于划上了句号,最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上塘路工程四家施工单位赔偿45万元,谈家获赔35万元,黄小妹获赔10万元。可以肯定,如果达不成和解协议,黄小妹还得赔偿。
司机的责任如何认定
搭便车、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同乘者。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越来越引起争议。有车主认为,如果是收费、有偿的,司机才承担责任;如果是免费、无偿的,同乘人只能自认倒霉,与司机无关。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一位律师认为。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即使是“顺风车”,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换句话说,即使是让别人搭乘“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搭乘,司机都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车上所有人的人身安全,这是讨论搭乘顺风车出现事故责任问题的一个大前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张彤也主张,不管谁求谁,不管司机是否从中牟利,保证车上乘客的乘车安全是对司机最起码的要求。
也有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根据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的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如果是免费搭乘,根据好意同乘原则,可适当减轻司机一方的责任。
一部分车主认为,要看司机有没有违章行为,如果司机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由对方承担责任;如果司机违章,可以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比例的认定,由司机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机无违章行为,是否可以免除自己对同乘人的赔偿责任?
有法律专家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主观过错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机无过错,对方有过错,造成车上人员伤害的,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乘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付。
另一种是司机有过错,比如违章驾驶,紧急情况处理不当等等,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是好心、无偿、善意的搭乘,或是互帮互助,人情往来,可以部分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顺风车”的法律性质
搭乘顺风车除了安全问题外,还有个合法性问题。私家车用于“拼车”,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不收费,那是邻里间互帮互助;如果收费,这看似一种个人间的合作关系,但实质是没有营运资格的经营行为,不在法规许可之列。欧美国家提倡搭顺风车的前提是不收钱的。如果收了钱就构成了非法营运,私人的车是不能够从事营运的,在行驶证上有注明你的车是什么用途。而且,这种行为也产生了偷税漏税。这两点就都是不合法的。但也有人认为,把“顺风车”定性为营运车辆不妥当。“顺风车”不以营运谋取利润为本职,它向搭乘人收取一点费用主要用于车主购买汽油和车辆维护,与专营载客、以利润为生的营运车辆有本质区别。因此说“顺风车”干扰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是言过其实的。“顺风车”是新生事物,与现行律条存在“不应期”矛盾,不是“顺风车”的错。换句话说,不能用现行的法律、规章来调整“顺风车”行为。
“顺风车”只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非经营行为。“顺风车”的载客和“黑车”的载客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搭“顺风车”一般只在上下班的时间进行,而且“乘客”相对固定,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便收取一定的费用,也主要是为了平衡搭乘他人所带来的成本,同时平衡搭乘者的亏欠心理,而不是为了盈利。
顺风车的出现,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体现了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汽车尾气污染以及日渐严重的交通压力问题,搭乘“顺风车”有其合理的一面,从这个角度说,有必要出台一些相关的管理举措,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而不应急着将其与“黑车”归为一类,一棒子打死。(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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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3 23:43
你好!朋友。没有哦!我跟你不在一个路段上班的,加上我上下班的时间也与你的不一样。为了安全和方便,我建议你最好乘公交车,这个对你是最合适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