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20:2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8 03:58
现实困惑
苏某欲去外地出差半年,便将自己的爱车交给同事康某代管,双方约定:苏某取回爱车时向康某支付保管费2000元。双方保管合同到期后,苏某却拒绝支付保管费。那么,康某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康某可以留置苏某的爱车。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本案中,苏某与康某既然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康某妥善保管苏某的爱车,而苏某向其支付保管费。可后来苏某却无故拒绝支付保管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康某此时有权对苏某的爱车实施留置,直至苏某向其支付保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理荟萃
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允许保管人行使留置权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