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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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06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分享权利或者义务,对争议标的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诉讼标的不一致,与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利的,应当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诉讼标的不排除原告的部分权利,但原告排除其权利,则应是第三人主张诉讼标的的独立权利的一部分。原告承认其主张的部分权利时,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2、诉讼状态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只能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其他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他们要么作为共同原告属于原告,要么作为共同被告属于被告。这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站在原告或者被告一边,站在原告和被告一边。独立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外,与原告和被告有争议,只能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3、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应诉时通常与原告或者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而不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并补充到原告或者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立审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在本案终结后提起诉讼、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再次提起诉讼。
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案件的发生,不能积极向当事人补充。
扩展资料:
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结果会影响本案的有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共同提起诉讼,但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增设第三人。
总之,共同诉讼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是与本案有间接关系的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也有利于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共同诉讼人
是指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或者同一种诉讼标的的人。人民*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人民*共同审判。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之一,在广义上也属于当事人。原告一方有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中一个被告人超过两人,他们被称为共同被告。在人民*共同起诉的共同原告或者在人民*共同应诉的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中的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06
一、性质不同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2、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诉讼的原告、被告提出诉讼后主张独立利益,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协助原告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的人,在诉讼中为自己的利益而辩论。
二、分类不同
1、共同诉讼有两种类型: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争议的标的是同一共同诉讼,这是必要的。
(二)争议的标的是同一种共同诉讼,即共同共同诉讼。
2、第三人诉讼: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扩展资料:
共同诉讼特点: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独立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为两方或多方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同一诉讼中的两方当事人或两方当事人共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人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07
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07
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都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都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08
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提起诉讼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追加的.
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
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进行诉讼的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也属广义的当事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起诉的共同原告,或一同在人民*应诉的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设立共同诉讼人制度,是使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以有利于人民*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避免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区别如下:
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