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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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9:46
根据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者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引渡法》的相关规定,有些是有义务进行司法协助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和条约规定,就没有这个义务。金门协议那个表述,要遣返难道不需要先控制吗?要控制难道不要先抓捕吗?最后,中国逃犯逃至外国不被追究,不少是因为外国打着把嫌疑人引渡给我们会判处死刑的旗号而拒绝的。当然这个很让人愤怒,但你还真没办法拿这种可以上纲上线的理论跟人家叫板,谁让逃到外面的好多都是重犯呢。就算根据对等原则*向对方提供的引渡,但许多案件也不在这个*范围阿。而且根据司法互助协定,咱也从外国拿到了一些方便和好处。如果对外国合理的司法协助要求一概不理会,人家一反报,咱们国内好多案件就都没办法办下去了,到时候我们吃亏会更严重的。人员流动和犯罪越来越国际化,刑事司法要是还囿于一国之内,司法机关怕是更加无所作为,更加没有公信力了,雪上加霜阿。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9:46
首先要看该外国人所犯之罪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则我国通常没有义务进行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9:47
协查。遣送回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9:47
有义务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