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唐朝那个皇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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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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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03:10
两税法,由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也称作“两税制”,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具体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
①背景
武周(武则天建立的朝代,国号“周”,又因皇室姓武而被称为“武周”,具体时间为690年—705年)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②内容
a、*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b、主户和客户(住户指地主,客户指租佃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c、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d、“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e、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f、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g、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h、此外敛者,以枉*。
③过程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但是,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④影响:
a、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b、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c、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d、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e、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以上摘自易建房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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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04:28
学名叫两税法。
是在唐朝皇帝李适时期实施的,发起人是杨炎。
这个税法的主要精神是以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这个税法是夏秋两季征收,所以名叫两税法,这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此外敛者,以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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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06:03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衍生知识点——两税法
*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此外敛者,以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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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07:54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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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10:02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是以779年(大历十四 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