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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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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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2:03
一、挪用*怎么认定
1、挪用*的认定如下: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主观上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量刑标准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