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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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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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5:4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何为明确的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称“明确的被告”是指在*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管内的被告必须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实际上按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不准释明,参见第11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但证据结果不问,理论上说你就是弄张白纸当物证,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都成,但不能没有)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必须以证据方法证明的只有第三个条件。证据方法为《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