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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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5:11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