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某某某被判处“死刑”,却还要“缓期两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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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18
这种制度成为死刑缓期执行(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反*运动,为了实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决定,清出的反*分子,除罪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外死刑,绶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犯和刑事犯。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公布了。死缓被明规定为法律制度。对于判处死缓的罪犯,分别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或被援权两年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它从无到有,从适用对象的特定到不特定,从不完整到比较完整,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死缓制度的确立,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具体体现,对于*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比较好的刑罚制度。毋庸讳言,透过司法实践检验,也暴露出死缓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惑,有继续完善的必要。
死缓是死刑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说明,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即在特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不予处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18
简单点说,就是虽然罪大恶极,但还不至于立即处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19
楼上的回答的真复杂 简单的说是死刑缓期执行是给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执行缓期的犯人若在缓期时限内没有犯重大错误或有新的犯罪 那么缓期过后 改犯人的死刑自动转变为无期徒刑 然后再看犯人的表现 并根据减刑的规定减刑
如果 犯人在缓期时限内故意犯罪 则立即执行死刑
这实际上是给那些构成死刑 但是社会危害性不见得大的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