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7:51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37
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专项应付款”或“补贴收入”科目。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37
1、固定资产的事业单位会计处理:1)取得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非流动资产基金一固定资产支付相关款项时:应当同时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按照实际支付金额)2)计提折旧问题: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为事业单位采取收付实现制,通常发生资本支出的时候全部计入经营支出或事业支出,因此,对于经营用固定资产,如果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建议单独设立备查账,方便进行纳税调整。2、财政拨款问题,参照财会[2013]2号文的规定: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拔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按照财会[2012]22号的规定,新收到的“非财政补助”按照原有定义,强调专款专用,因此,我们认为在“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中核算比较合理,同时根据款项来源区分“财政性补助”和“非财政性补助”作为二级科目核算,并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