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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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7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为我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适用于各级*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的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设置标准。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贫困地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省教育厅批准。
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发布前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