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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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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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6:26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对女性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待遇的保护。
经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