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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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27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之前,应该对责任免除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有充分了解,以免在事故发生后处于被动。联系到本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引用该规定拒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其能否引用责任免除条款拒赔非常关键。2、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不同于承包人的重大过失。因承包人而非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并不在免责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不同于其雇员的重大过失。如果被保险人在选任雇员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保险人很难以被保险人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拒赔。4、在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时,保险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方面,保险人的主张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法官或者仲裁员对保险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对保险法第17条以及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同样的事实,因为法官对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原始证据的保留,以便举证时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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