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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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2:51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要求,申报退税后15日内,出口企业应收齐采购合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外购合同)、运输单据、场站收据等单据进行单证备案。其中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等,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2 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因特殊成交方式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单据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即可以享受退税。但是这个特殊成交方式指的是EXW或FCA等,对于FOB成交方式是应当取得运输单据的,如果因FOB成交方式出口企业取得不了提单的,可以与货代公司协商由货代公司为其出具分单来代替提单进行单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