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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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9:25
法律分析:入党积极分子不是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合格的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
法律依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经基层*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