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与其所雇的员工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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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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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2:13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鼓励,各种与农业有关的专业合作社在各地都有很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但是,却是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的法律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工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存在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但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确认后实施。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员工,且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能够在社会保障部门开立社会保险账户,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应该属于劳动关系(除了经济组织成员之外),适用劳动合同法。
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忙农闲的周期和实际需要,在农忙季节或者有临时的工作需要临时用人,一律招用正式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显然不符合实际需要,此时,在用工方式上,可以承揽关系或者雇工关系为补充,规范的签订承揽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将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