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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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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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6:26
4.2.1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3.1民航车辆不得驶出飞行区(食品车、加餐车、垃圾车、污水车、航空邮件运输车以及消防车除外)。
4.3.2除下述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行车道只允许配餐车、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货运/行李拖盘车、垃圾清运车、清水/污水车、加*线车、油罐车及其他经批准的车辆通行。
允许所有车辆通行的机尾行车道为:
4.3.2.1 103-116机尾行车道;
4.3.2.2 214-217机尾行车道;
4.3.2.3 315-318、319-322机尾行车道;
4.3.2.4 501-504、535-536机尾行车道;
4.3.2.5 602-612机位机尾行车道;
4.3.2.6 701-711机位机尾行车道;
4.3.3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配餐车、货运/行李拖车、油罐车、传送带车等设计时速低于30km/h的车辆在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车道行驶;需向左转弯时,可提前50米进入内侧车道。
4.3.4车辆在双向四车道上行驶,当道路*为*实线时,不允许跨越实线超车、转向或掉头;当道路*为*虚线时,可穿越虚线左转弯进入停机位或停车位,但不允许掉头进入对面车道行驶。
4.3.5通用车辆(机组车、VIP车辆、拖挂设备的车辆及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不得经南机库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机位的上述车辆需经南机库东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机位的通用车辆需绕行南机库西路。
4.3.6二号航站楼国内远机位出港大厅北侧道路只允许自西向东单向行驶。
4.3.7二号航站楼行李分拣厅南、北两侧通道只允许行李拖车通行,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4.3.8二号航站楼北指廊西垂头消防通道为接送头等舱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车辆单向专用行车道,其它车辆不得使用。
4.3.9 315-318、319-322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南向北单向通行。
4.3.10 501-504、535-536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4.3.11二号航站楼内环路通行规则为:
4.3.11.1内环一路、内环二路远机位登机口门前道路只允许旅客摆渡车、机组车通行
4.3.11.2内环一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内环二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的路段允许除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行李/货运拖车、客梯车、航空器加油罐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
4.3.12环场路只允许围界巡视车、驱鸟车、灯光及导航设备检修车辆及其他经飞行区管理部批准的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4.3.13车辆在跑道、滑行道作业的规则为:
4.3.13.1正常运行条件下,除查道车、扫道车、摩擦系数测试车、灯光检修车、航空器引导车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外,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正在使用的跑道及滑行道。其他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应征得飞行区管理部同意,在引导车带领下方可进入。
4.3.13.2在跑道、滑行道上作业的车辆必须配备能够与塔台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的设备。
4.3.13.3应急救援情况下,参与救援的车辆可根据机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进入跑道、滑行道区域进行作业。
4.3.14通讯导航队、*二支队、消防大队和飞行区管理部的车辆在进入跑道外环场路两端的导航敏感区时可通过对讲机直接向塔台请示,其它临时需要进入敏感区的人员须向飞行区运行控制中心申请。
4.3.14.1需要进入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人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
4.4车辆安全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以前,必须确保所驾驶车辆及移动设备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符合民航总局«170号令》的相关要求。
4.4.1车辆外观
凡是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需在车辆两侧显著位置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或标志,在车辆顶端喷涂*警示颜色。
4.4.2*警示灯
凡在航空器活动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警示灯;警示灯的安装必须满足从前后左右(在平视的情况下)都可看到的位置,另外,灯光强度和转动频次必须满足飞行区运作的要求。
4.4.5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4.6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易取之地。
•航空器活动区内发动机处于开启状态的车辆必须打开*警示大丁;
•夜间须开启开车头照明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在雾天或机 场实施II类运行时,车辆应开启雾灯;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使用远光灯。
4.5一般驾驶规定
4.5.1车辆应按指定的通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主动接受执勤人 员的检查;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后,自觉接受机坪监察员的检查和指挥。
4.5.2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且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4.5.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5.4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吸烟,此规定也适用于车内人员。
4.5.5驾驶员在机坪驾驶车辆时,须与前车有适当距离,确保安全。
4.5.6车辆、集装箱及货架运载货物时需进行固定。
4.5.7未关掉发动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
4.5.8驾驶员不允许在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4.5.9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应避让旅客摆渡车。
4.6严禁车辆与航空器抢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必须让路予航空器;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必须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如图);
当航空器人工引导入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人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
4.7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启动发动机、在进入停机位及离开停机位时,均会产生尾流而造成危险,在停机坪操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警觉,与前面未关掉发动机的航空器保持安全距离。
4.8车辆停放规则
•车辆应当按飞行区管理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方向进行停放,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作业为原则;
•临时停车位只供车辆临时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长时间占用,停放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摆渡车具有优先使用权;
•专用停车位专供某一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占用;
•保障车辆在航班到达前,可以进入机位作业等待区,但不得长期占用;车辆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时,必须关问发动机,且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如图);
•装卸区供装卸货物的车辆临时停放使用,不得长期占用;
•车辆不得停放在油井及消防井的区域内。
4.9.1车速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驶(具体的路段限速见附录2一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在机坪运作区行驶及进行保障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车辆对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9.2指定行车道
除了在停机位内进行保障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沿着地面指定的行车道行驶,不得穿越停机位。
4.9.3靠右行驶
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须靠右行驶。若要超越前面的车辆,必须从前面车辆的左边超车,禁止从右侧超车。
4.9.4车辆让行
•车辆在机尾辅助服务车行道行驶时,沿虚线一侧前进的车辆需让行于沿实线前进的车辆,沿实线前进的车辆严禁越线行驶;
•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车辆应主动让行给主服务车道内车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让行给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
•在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随时观察周围航空器动态, 当航空器发动机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行驶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避让进出停机位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的车辆须让路予摆渡车、要客车辆、护卫车队以及处理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消防车,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应急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可以不按线行驶(包括横过滑行道) ,但应注意避让航空器;在执行完救援任务后,应急车辆应按线行驶。
4.10在滑行道附近行驶或穿越滑行道须知
4.10.1穿越滑行道车辆在穿越滑行道时,遇有"STOP"标志时,必须停车观察,在确定安全后,方可通过; 如需让行予航空器时,车辆必须在"STOP"标志前停车等待。
4.10.2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无论行车道在什么位置,车辆必须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4.10.3不得在滑行道停车驾驶员严禁在滑行道上停车。
4.11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须知
4.11.1驶进停机位
•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
•当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时,严禁车辆进入机位安全区;
•无人看管的车辆禁止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和机位安全区内;
•为航班提供服务的保障车辆在机位安全区和保障作业等待区运作时,应当注意避让航空器旁的地勤人员。
4.11.2航空器到达前的车辆停放位置
准备为到达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专用位置或保障作业等待区内,直至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
安全靠泊状态的四个要素:
•发动机关问; •
防撞灯关闭;
•轮挡正确放置,两个后起落架外侧机轮前后和前轮前后挡上轮挡; •
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应向驾驶舱发出松刹车信号)。
4.11.3航空器旁的车辆停放位置
•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对接;
•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与航空器及邻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工作;
•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再鸣号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如上右图)。
4.11.4不得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无论任何车辆(除加油车外) ,严禁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4.11.5特定区域的保护
车辆严禁驶入廊桥移动区、廊桥摆放区、人行步道、高杆灯保护区、机位电源保护区及加油井保护区(如图)。 加油车前方的紧急出口通道,同时加油车辆车头不允许正对机身。
航空器推出停机位时,除了拖车外,任何车辆不得侵入机位安全区。
4.12拖曳须知
4.12.1行李拖车拖挂托盘时,大托盘不得超过4节;小托盘不得超过6节;行李拖斗拖挂不得超过4节。
4.12.2行李拖车在拖曳拖盘/拖斗时不得倒开。
4.12.3拖曳千斤顶及服务梯时速20公里/小时
4.13低能见度(II/III类运行)时的安全措施
4.13.1车辆行驶 车辆须尽量减少在停机坪上的行驶。
4.13.2航空器运转区严禁任何车辆驶进航空器运转区、II / III类运行敏感区及临界区。
4.13.3滑行道与服务车道相交处为保障航空器往来的安全,飞行区管理部门将派人在车行道穿越滑行道入口处,进行交通管制。
4.13.4车速
最高车速*减至每小时20公里,但随着能见度减低,驾驶员必须按当时的情况,适当减低车速,以确保安全。
4.13.5安全距离
驾驶员须与飞机及其他车辆保持比平常更大的安全距离。
4.14飞行区车辆流动加油
4.14.1加油车辆要求
•航空器牵引车、平台车、传送带车、客梯车、旅客摆渡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以进行定点加油,其他特种车辆及通用车辆不得进行定点加油。
•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在各机位前方的特种车停放区进行定点加油,但该机位停放航空器时不得进行加油作业。
5、车辆故障及意外报告
5.1车辆故障
5.1.1报告
若车辆在滑行道、滑行支道或停机位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飞行区控制中心和塔台,并迅速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把危险警告灯亮起,有警示牌的应设置警示牌。
5.1.2移离车辆
接报后,故障车辆单位必须及时到场进行处置,服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把故障车辆移离现场或移至不影响航空器运作的安全区域。
5.1.3禁止检修车辆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检查或修理车辆。
5.2交通意外
5.2.1报告
若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发生交通意外,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飞行区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听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
5.2.2伤亡事件
若有人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医疗部门、飞行区控制中心及机场*分局报告,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5.2.3留在现场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除必要的救护及止损措施外,相关人员应留在原地,保护现场,而且肇事车辆不应被移动。
5.2.4事故调查和处理
飞行区内车辆交通意外由飞行区管理部会同机场交通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协调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意外事件交由机场*分局调查、取证。
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一、分区限速原则限速区域划分以下列原则进行:
1、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四车道外侧道路限速25km/h,内侧道路限速50km/h;
2、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双车道道路限速 40km/h (T1楼前道路限速25km/h );
3、各机位机尾行车道限速25km/h;
4、自滑出港的远机位机头方向行车道限速25km/h;
5、T3航站楼楼内环路限速25km/h;
6、连接东西区的道路限速50km/h;
7、环场路限速50km/h;
说明:穿越滑行道的路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限速50km/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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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6:26
除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行车道禁止以下哪些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