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撤诉,可以再次起诉工伤认定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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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5:01
可以的!
劳动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1997-07-08)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追问你好,再次起诉马上起诉可以吗,还是半年以后
追答按这个来说,撤诉之后马上就可以起诉的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5:01
工伤认定期间撤诉,只要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的,可以再次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5:02
你好。证人有决定出庭作证或者不作证的权利。理论上,这个证人不行,可以找另外的证人啊。不需要因为一个证人的不配合就将程序中止。你可以再找其他的证人出庭作证。追问你好,我的律师说,证人在劳动局已经签字做了证人证词,只能全部撤诉
追答你可以向劳动局问一下,另找其他证人是否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5:02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