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股票什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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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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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05
海润光伏股票索赔
是不会索赔
不像ST欣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05
海润光伏股票索赔指南
一、索赔条件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600401),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海润光伏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二、索赔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需公证)
2.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3.证券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
三、索赔依据
海润光伏公司于1997年7月18日成立,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称为海润光伏,证券代码为600401。
2015年1月22日,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和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载明:“基于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次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开披露《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载明:“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提议以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海润光伏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中分配*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按照海润光伏公司《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015年1月31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载明:“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
2015年2月13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4月23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1738675.01元。
2015年10月22日,江苏证监局作出(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曹敏、任向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和《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海润光伏公司及其前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的规定’,……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江苏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曹敏、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定亏损投资者已可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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