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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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2:59
要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节选)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