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中的第三人在原告的上诉状中一定要列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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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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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2:10
一审中的第三人,在被告的上诉状中一定要列出,诉讼地位为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2:11
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第三人,属于原告上诉状的当事人,必须在上诉状中列出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审人民*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2:11
不列出就不能作为证人,也就是说,要不要列出没有强制规定,但是只有列出来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