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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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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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11:5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