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时效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中的最后6个月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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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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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4
我国《民通》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条规定中,可中止事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中止事由是由于发生于权利人的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行使权力。
我国《民通意见》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5
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在2年之内6个月之前的,一直持续到6个月之内的,则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时效仍按6个月诉讼时效进行;
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在6个月以内的,原因消失后则按原因产生时剩下的时效继续进行。如原因产生于最后6个月的第一个月的,则原因消失后仍有5个月;如原因产生于最后6个月的第二个月,则原因消失后仍有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