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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权四项全能举例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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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44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现实生活中,当财物所有人实施了借用、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时,所有权中的相关权能就会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从而使所有权的形态显得千姿百态,例如,有的缺少占有权,有的缺乏使用权,而有的没有了收益权,等等。为什么所有权的形态会多姿多彩呢?这是因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导致了各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发生了变异。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存在着区别。若能准确地认定所有权权能结构,就可明晰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权能,划清各自的权利界限,从而可以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因此,正确把握所有权权能结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民法学中尚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以科学地阐释所有权权能结构,为此,笔者尝试构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以期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是最基本的物权基础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有: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所有权权能结构;所有权权能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等等。其中,所有权权能的性质及其与所有权的基本关系问题,是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曾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作用说,一是权利集合说。
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也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权能与所有权发生的分离,不过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的体现。而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组合起来即构成所有权。所以,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构成所有权的权利。(1)
由于对“权能”一词的不同理解,这两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所有权的权能,从各自立论基础来看,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比之下,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显得较为科学。
首先,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便于建立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有: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所有权关系的内容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其中,所有权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所负有的义务。众所周知,民法学界普遍将所有权权能作为所有权内容来研究,而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权利集合说将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即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认为所有权是由这些单独的“权利”组合而成的复合权利,这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其次,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定意义上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当我们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为权利理解时,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被盗窃),所有人对该物仍然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权能只能合法取得。
然而,权利作用说却将所有权权能称之为所有权的“作用”。“作用”的词意为:功能,使事物发生变化的力量。(2)所有权作用即所有权的功能,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从所有权作用角度分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仅仅能从形式上了解其行为和结果。按权利作用说,所有权人可以依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非法获得所有物者也可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即将“权能”一词理解为中性词。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看成是由一定的权能组成的集合体有利于建立系统的、科学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以便全面保护所有权人的各种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较为科学。当然,现行权利集合说尚显得肤浅,且存在一些缺陷。既然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是科学的,我们就可以用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作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具体而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为: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具体权利,而所有权是由一定的权能构成的集合权利。本文所采用的“集合”概念与数学中所用的“集合”概念大体相同。即:集合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组成,也可以仅由一个元素组成。
现行权利集合说明确论及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内容仅有: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共同构成,这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某几项甚至全部,能够与所有权暂时分离。至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后,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如何,较少有人深入研究,更没有形成系统的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因此,“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构建,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
二、所有权权能结构
所有权权能结构是指所有权中各权能的组合形式。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种主张可称“所有权四权能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分离时,为什么所有人仍不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呢?例如,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或留置权,在债的担保期内,抵押物或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人分离,而所有人仍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呢?针对问题,所有权四权能说无法作出科学的阐释。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现象,是因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之外还存在一个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权能——归属权能。也就是说,完整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种权能(这种主张可称为“所有权五权能说”)。
(一)归属权能的概念及其作用
既然归属权能属于所有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那么,何谓归属权能?归属权能的作用何在?
1、归属权能的概念
所谓归属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物独自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永久独占权。它是一种法律权利,只能由所有权人享有。谁拥有这一权能就意味着,法律确认该财物的所有权永久归属于他(她)。归属权能与占有权能是不同的。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法律权利,需要权利人实施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它可以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而归属权能是一种非积极的法律权利,在他人没有对所有物侵犯时,所有人即实现了该权利的内容,但是,如果他人非法侵犯所有物,该权利通过所有人依法请求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所有物体现出来,如果有非法侵犯行为存在,那么,所有人(即享有归属权的人)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2、归属权能的作用
在所有权五权能中,归属权能具有独特的作用。
归属权能的作用之一是维系所有权的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不变。
任何一个所有权都离不开归属权能,一旦归属权能丧失,原所有权即不再存在。归属权能与所有权形影不离,密不可分,它的产生、消失的条件与所有权是一样的,而且它们的产生和消灭同步进行。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分离时,只要所有人保留这一权能,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就仍然不变。某物为何是张三的,而不是李四的,这是因为张三获得了该物品的归属权能。对于某一物品,谁获得其归属权能,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归属权能作用之二是具有凝聚力。
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与所有权分离时,还不能认为所有权已完全缺乏了部分或全部权能,因为暂时分离出去的权能变成了期待权能,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这些权能最终是要回归的,此时的所有权依然是包含有四权能的集合体。但是,应当指出,这集合体是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即空虚的权能,将来才能行使的权能)两部分组成的,它还是缺少了一部分现实权能。所谓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是指:当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暂时分离后,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所有物灭失、赠与),这些权能仍然要回归于所有权人,使所有权恢复到*状态。(3)
为什么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或伸缩性)呢?这是因为归属权能具有凝聚力,就象一块磁石一样,吸附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暂时与所有权分离时,以凝聚力使它或它们到期回归。
(二)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内在联系
所有权是由一定权能组合而成的集合权利。但是,所有权应由哪些权能依什么原则组合而成呢?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认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元素,在所有权五权能中,归属权能具有凝聚力作用以及维系所有权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的作用,因此,归属权能居于核心地位,是所有权的灵魂,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由于任何所有权都离不开归属权能,由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从所有权分离,因此,所有权即是以归属权能为核心,由归属权能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以不同形式组合而成的集合权利。完整的所有权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权能组合而成。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从完整所有权分离时,完整所有权变成非完整所有权。
处分权与所有权及其归属权能关系非常密切,因此,有必要对处分权能与所有权及其归属权能的关系作些分析。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权四种权能的处分,其中,对归属权能的处分尤为重要。在处分权行使之前,归属权能与所有权密不可分,同时存在,但是,当行使对归属权能的处分权后,归属权能与所有权一并丧失,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通过处分归属权来完成。
三、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
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有二:1、所有权权能的分离;2、所有权权能的分享。
(一)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除了归属权能以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可以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暂时或永久分离,成为单独的权利。由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不断地分离或回归,所以,所有权权能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也正因如此,所有权才得到充分的行使。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而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各权能从所有权的分离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对他人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不能使所有人对该物享有的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分离出去,例如,在盗窃他人财物后,盗窃犯并没有取得该财物的任何权能。所有人享有该财物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不变。
所有权权能分离可分两种情况:永久分离和暂时分离。因两者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需要分别论述。
1、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离
归属权能具有确保所有权性质的作用。因此,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永久分离后,只要归属权能存在,所有权的性质仍然不变。在这一情况下,其所有权权能结构永久缺失这四权能中的部分权能或全部权能。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某些所有权权能永久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不多,但是,不能否认,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存在的。近年来,我国对物权理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些学者还提出建立我国的物权法。要建立起科学的物权法,就必须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深入的研究。所有权权能永久分离的问题是所有权权能理论中的一个问题,无论是物权法定主义者,还是物权约定主义者,都不应忽视这一问题。如果对它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对建立我国的物权法将有重要作用。例如,古代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永佃权制度,该制度所规定的永佃权是指按期交付租金、永久地或长期地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权利。(4)如果他人获得的永佃权是永久的,那么,土地所有人将永久失去该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使用权的人即获得了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并可对抗所有权人。这一永佃权利制度就是使用权能永久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后所形成的制度。这一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有借鉴作用。
从法律上和理论上看,如果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全部从所有权永久分离,那么,所有权人就仅享有归属权,换言之,仅具有归属权能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例如,所有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让其所有的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全部永久转让给对方当事人,所有权人仅享有该财物的归属权,在法律上和名义上这财物的所有权属于所有权人,但是,所有权人失去了所有权其他四权能,包括处分权,即所有权人按合同规定也无权自己放弃这财物的所有权。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仅享有归属权的所有权可能并不存在。
2、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离
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仅仅是暂时分离时,所有权暂时失去了这些权能,这时的所有权权能结构是不完整的。根据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暂时分离的权能还是要回归所有权的,所以,这时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包含两部分权能,一部分是现实权能(或称现存权能),即所有人现在能享有的、未被分离出去的权能,另一部分是期待权能,即已分离出去的、尚待回归的权能。期待权能是一种空虚的权能,是将来才能行使的权能,而现实权能可以现在行使的权能。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前,其所有权权能结构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项现实权能组成,但是,在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后,其所有权权能结构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两部分组成,它缺失了部分现实权能,这时,若所有权人将所有权转移,那么,其所有权的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期待权能到期自然回归,并由新所有权人享有。
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与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在权能结构方面是有区别的,前者的权能结构仅由未分离出去的现实权能构成,而后者则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构成。
(二)所有权权能的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是所有权权能结构发生变化的又一原因。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一个权能、几个权能或全部权能,由原来的所有权人或原来享有其他权能的人与新的权能受让人共同享有。例如,甲为某汽车的主人,甲与乙签订协议,甲乙对该汽车共同享有使用权,这一情况属于使用权分享。所有权权能的分享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不同的,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分离出去,由权利受让人暂时或永久单独享有,而所有权权能分享则是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该被分享的权能。所有权中的归属权不能分离而成为单独的权利,但是,可以被分享。所有权权能的分享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所有权权能被分享的多少为标准,所有权权能的分享可以分为两种:所有权权能的完全分享和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完全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的五权能全部分享给同一个受让人。例如,甲为某房屋所有权人,他将该房屋所有权的五权能全部与乙分享,与乙共同享有。这种分享即共同共有。在这一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各自的所有权权能结构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只不过是这些权能被双方共享。
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按份享有;或者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分享,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又分为:全部权能按份分享和部分权能的分享。前者即按份共有,它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权利人和受让人共同按份享有。这时,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所有权权能结构也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只不过是,这些权能都被按份分享。后者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分享,由原权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这时,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同样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但是,这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与受让方共享。例如,前文论及的汽车主人甲将汽车使用权分享,与乙共同分享。
(二)按所有权权能分享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划分为: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享和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全部或部分永久地与权利受让人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分享,这些分享的权能到期自然回归。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甲与非房屋所有人乙签订合同,允许乙与他同住一间房一个月,这是使用权的暂时分享,一个月后,这分享的权能自然回归。
四、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
一般地说,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项权能构成,但是,由于所有权的各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或被分享,所以,所有权权能结构不一,从而使所有权形态显得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明晰各种所有权,划分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能界限,有必要根据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分类。
以所有权是否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为标准,所有权可分为:完整所有权和非完整所有权。
完整所有权是指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项权能的所有权。简而言之,它完全包含了五项现实的权能。它既没有权能被分享,也没有权能被分离。非完整所有权是指在完整所有权的权能被分离或被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是一个民法原则,它是具有科学性的民法原则,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
非完整所有权又可分三种: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权能分享的所有权以及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一)权能分离的所有权
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或暂时地分离的所有权。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分离出去的所有权。二是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即上述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仅暂时分离的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虽然可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使暂时分离出去的权能回归,但是,因为在与所有权分离期间,暂时分离的权能由非所有权人享有,而不是由所有权人享有,所以,它也属于非完整所有权。暂时分离所有权还可以分为: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和不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前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具体的,而后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不确定的。
(二)权能分享的所有权
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的种类在前文已有论述,按权能分享的多少为标准,可分为权能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不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后者又分为:全部权能按份分享的所有权和部分权能被分享的所有权。按权能分享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权能永久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暂时分享的所有权。
(三)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中的五权能的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离而又有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
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这一观点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只有完整的所有权才称得上最完全的物权。非完整所有权因其权能不全面或残缺,所以,不能称为最完全的物权。
五、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
由于所有权权能结构不同,所以,所有权在转移时,其权能的转移是存在着区别的。
归属权是维系所有权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的权能,谁获得某物的归属权,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物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永久分离。因此,不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如何,所有权转移都应以其归属权转移为标准。但是,归属权是一项抽象的法律权利,它的转移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呢?按西方的物权行为理论,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财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标准。但是,目前,我国的所有权转移应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我国,这一规定即是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依据。若所有权人与他人以约定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设定在约定行为的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一般地,其所有权转移的地点是所有权人与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当时财产所在地,而不一定是财产交付地。
所有权分为完整所有权和非完整所有权,而非完整所有权又可分为权能分离的所有权和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由于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权能结构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种类的所有权转移时,其权能的转移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1、完整所有权的转移
当完整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可将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一并转移。
2、权能分离的所有权的转移
(1)当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只能转移归属权及其他没有被分离出去的权能。已永久分离的那部分权能不能转移,仍由原权利人享有。
(2)当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期待权能到期自然回归,并由新所有权人享有。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即让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分离),租期六个月,乙给甲租金。这时,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包含两个部分权能,一是现实权能,包括归属权、收益权、处分权,二是期待权能,即在六个月以后才回归的那部分占有权和使用权。假若甲在租期内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丙,那么,甲对房屋所有权所享有的现实权能(归属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期待权能(期待占有权和期待使用权)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给丙,当租期满后,原来的期待权能变成现实权能,丙自然取得了对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3、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的转移
当权能分享的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所有权的所有人丧失了归属权能及其有关权能,而分享该所有权权能的其他权利人,仍享有原分享的权能。应当指出,在共同共有情况下,打算转移自身所有权的所有人应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转移其所有权。
六、小结
综上所述,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而所有权是由一定权能构成的集合权利。完整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项权能。所有权权能结构是可以变化的,其变化的原因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根据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可以对所有权进行若干种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会使其所有权转移状况产生差异。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可以正确地把握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演变过程,准确地认定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划清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权能的界限。这一理论可以阐释若干民法问题,例如,它可以科学地阐释“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的民法原则,又例如,它可以清楚地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等。可见,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50页。
(2)《新华字典》(1979年修订重排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12月修订第5版,第608页。
(3)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6页。参见钱明显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44页。
(4)参见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第213页。
(作者单位:广西*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欧锦雄 发表日期:2006-7-6 0:00:00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44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45

你的问题是所有权的权能吧......
1,占有
例子: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物品的占有,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2,使用
例子: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等。

3,收益
例子:存款的利息,投资的收益。

4,处分
例子: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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