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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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56
一、虚开*专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
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
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二、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专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虚开*专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
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专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56
对于虚开*专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已准备对1996《*解释》进行修订,相关数额标准将明显提高,但新解释的出台尚需要一段时间。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电话答复》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专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此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适用范围。不仅虚开*专用*案件,还有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案件也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参照标准。虚开*专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标准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