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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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
右侧通行是我国车辆通行的基本原则,其他许多通行规则均以此为基础和前提。右侧通行的标准是,如果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不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车辆以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在路口内,有岗台或中心圈的,以岗台或中心圈为界,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从其右侧左转弯。应当注意的是,右侧通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的原则,自行车推行视为行人。
世界上目前有右侧通行和左侧通行两种规则模式。*法系国家多是右侧通行,而英联邦国家多为左侧通行,美国为右侧通行。右侧通行和左侧通行对机动车的设计和结构也会有直接的影响。在实行右侧通行的国家,机动车的方向盘一般是左置,而在实行左侧通行的国家,机动车方向盘多为右置。我国早在1985年的《城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1987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中就规定:“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于右侧。”1992年,*发出了《关于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的通知》,并于1993年在《*交通管理局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问题的复函》中再次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准核发牌证。禁止右置方向盘汽车上路行驶的原因是,右置方向盘汽车是为实行左侧通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设计的,不适合在我国右侧行驶原则的通行规则中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