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4:3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2 04:49
可以年初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公告相关规定,如果今年真的发现去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今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普通*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2 04:49
当然尽量在12底开出并认证。实在开不出也没关系,就是财务做账时要预估处理,等下月开出票时再冲回。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2 04:50
年底进行转账,次年初,开*是可以进行税务处理的没有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2 04:51
我建议你转账完以后就直接开*,不要等到第2年年初再去开*,不过看你自己的时间安排了,最好的是能够马上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