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计委要求对放射防护及设备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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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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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5:55
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
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重点检查2014-2015年度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
3.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
4.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5.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对本专项检查中发现以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但目前已无法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吊销其《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于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年内必须达到许可条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开展工作。
(二)工作方法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机构自查与卫生监督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实施步骤
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年3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摸清底数,对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各放射诊疗机构要根据要求,对本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二)第二阶段(2015年5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地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全程督办,对大案、要案通报全省。
(三)第三阶段(2015年9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实地检查部分市、县放射诊疗机构。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放射卫生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现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问题,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三)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要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与卫生防护管理机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逐条按时整改,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积极落实专项整治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