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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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0 05:12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依该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辞职,惟恳请仲裁庭慎思明辨的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辞职,前提须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此自《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的情形即可得到验证或印证,《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无一不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绝非轻微过错)。对劳工利益保护有加的德国,其《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换言之,若劳动者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则用人单位势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此一尺度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0 05:12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