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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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3:32
法律分析:一、明确建立*采购比质比价制度的总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采购比质比价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环境。
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采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
二、科学制定*采购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和规则
*采购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和规则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由省财政厅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且普遍使用的商品,作为*采购比质比价的商品,同时设定采购金额标准和价格波动幅度,在福建省*采购网上不定期公布(首期*采购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及规则见附件)。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在省财政厅发布的*采购比质比价商品清单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比质比价的商品范围。
三、规范*采购商品比质比价
(一)比质比价规则。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福建省*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或相关业务系统,收集、整理本级*采购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内商品的中标或成交价格信息,并通过福建省*采购网集中发布商品历史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
各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预算与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采购比质比价商品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进行比对,采购预算达到同级财政部门设定的金额标准且超出商品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一定幅度的,应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在预算主管部门的内部网站上公开,并报单位负责人或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未建立内部网站的,应当在福建省*采购网上公开。
(二)*采购比质比价信息的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本级*采购比质比价信息应当包括商品品目、中标或成交主要品牌、采购项目数量、预算总金额、简要规格描述、主要服务或商业要求、比质比价期限、商品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等信息。
各预算单位公开的比质比价情况说明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主要服务或商业要求、采购预算编制依据,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福建省*采购网或互联网同类型、类似规模及商业成交条件的*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价格等信息。
(三)*采购履约验收。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采购需求部门以外的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