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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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11
一楼不懂就不要乱答。1.新中国成立前,银行基本上在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手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民族银行家。而官僚银行家大都逃亡国外、台湾、香港。中国*党用没收的方式将没收官僚银行,银行从此回归到人民手中。在银行工作的工作人员除了逃亡国外、台湾、香港的以外都留在原岗位各司其职。2.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当时的*是:1.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民族工商业。《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 2.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都属于人民。3.没收官僚资本。4.对民族资本采取赎买和公私合营的方式进行改造。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12
估计都很不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