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1:39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1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1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追答采纳解释第30条是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13
不是正版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