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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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41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