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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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05:22
摘要其实,在这些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冤假错案”中,“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不过是其中显露出来的部分问题,而既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更没有成为司法改革决策者研究的主要课题。人们似乎更为关心诸如刑讯*供、*委员会协调案件等更容易吸引公众眼球的热点问题。但在另外一些曾引发各界激烈争议而又没有酿成“冤假错案”的案件中,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似乎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甚至引发了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公众的激烈批评。例如,在河北承德发生的连续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中,陈国清等4名被告人从1994年第一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历经河北省高级人民*连续3次的发回重审,最终于2004年由河北省高级人民*以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1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结果,“留有余地”地了结了这起刑事案件。[2]在甘肃安西发生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残忍杀害3条人命的恶性案件中,*最终因为案件事实不清、定罪存在一些疑点,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却“留有余地”地选择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结果。{4}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被害方看来,既然*已经宣告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行为又是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那么,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显然属于“重罪轻判”;在被告方看来,既然*明确指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做出无罪判决,但*这种“疑罪从有”的判决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在一些极端案件中,*选择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竟然“两头不讨好”,引发了被害方与被告方同时的申诉、上访行为。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52013年高法《对当年留有余地的案件该如何审理的补充规定》您好, 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央视新闻【最高法: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今天,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其实,在这些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冤假错案”中,“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不过是其中显露出来的部分问题,而既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更没有成为司法改革决策者研究的主要课题。人们似乎更为关心诸如刑讯*供、*委员会协调案件等更容易吸引公众眼球的热点问题。但在另外一些曾引发各界激烈争议而又没有酿成“冤假错案”的案件中,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似乎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甚至引发了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公众的激烈批评。例如,在河北承德发生的连续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中,陈国清等4名被告人从1994年第一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历经河北省高级人民*连续3次的发回重审,最终于2004年由河北省高级人民*以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1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结果,“留有余地”地了结了这起刑事案件。[2]在甘肃安西发生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残忍杀害3条人命的恶性案件中,*最终因为案件事实不清、定罪存在一些疑点,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却“留有余地”地选择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结果。{4}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被害方看来,既然*已经宣告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行为又是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那么,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显然属于“重罪轻判”;在被告方看来,既然*明确指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做出无罪判决,但*这种“疑罪从有”的判决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在一些极端案件中,*选择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竟然“两头不讨好”,引发了被害方与被告方同时的申诉、上访行为。